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证券期货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释义》和《证券期货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报送接口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证券期货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释义》和《证券期货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报送接口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文件银发【2007】33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为做好证券期货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我行依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 2 号)制定了《 证券期货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释义》和《证券期货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报送接口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数据接口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报告机构)的总部或者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以下简称报送机构)负责本报告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送工作。
二、报告机构应根据 《 证券期货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释义 》 梳理相关业务系统,将基础交易信息按报告要素进行归类,按照 《 数据接口规范 》 要求从技术及相应工作制度等方面做好报告准备工作。
三、从 2007 年 3 月 1 日起,完成报告准备工作的报告机构须通过其报送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出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试报送申请,申请获准后开始试报送。
四、从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报告机构须按照 《 数据接口规范 》 要求,通过其报送机构正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传输通道为国际互联网(加密传输)。鉴于《 证券期货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释义 》 和 《 数据接口规范 》 篇幅较长,我行将通过内部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内报告机构。
联系人: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李峰
联系电话: 010-66199142
技术支持电话: 010-88092861
附件:
1.证券期货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释义
2.证券期货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报送接口规范(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07 年 2 月 9 日印发
证券期货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释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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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大额交易要素释义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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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要素名称 |
释 义 |
1 |
金融机构名称 |
金融机构名称包括“报送机构名称”和“金融机构网点名称”。
“报送机构”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第7条第1款规定的金融机构总部或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金融机构网点”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第7条第2款规定的三类金融机构即开立账户行或发卡行、收单行以及不通过账户或银行卡办理大额交易的金融机构具体营业网点。 |
2 |
金融机构代码类型 |
指本表第1项所指“报送机构”和“金融机构网点”的代码种类。 |
3 |
金融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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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客户名称/姓名 |
客户名称/姓名涉及中文或外文均指该被报告大额交易使用的账户(或卡)持有人的名称或姓名的全称;不通过账户(或卡)进行的大额交易指该客户办理业务时所持有效证件所载名称或姓名的全称。 |
5 |
客户身份证件/证明文件类型 |
指金融机构按照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规章的有关规定,对该客户进行身份识别时记载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种类。 |
6 |
客户身份证件/证明文件号码 |
指与本表第5项对应的证件号码。 |
7 |
客户国籍 |
指本表第5项确定的有效证件所载国籍。 |
8 |
代办人姓名 |
代办人姓名涉及中文或外文的均指代办人代理客户办理该笔被报告大额交易时所持有效证件所载姓名的全称。 |
9 |
代办人身份证件/证明文件类型 |
指金融机构按照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规章的有关规定,对该笔被报告大额交易代办人进行身份识别时记载的有效身份证件类型。 |
10 |
代办人身份证件/证明文件号码 |
指与本表第9项对应的证件号码。 |
11 |
代办人国籍 |
指本表第9项确定的有效证件所载国籍。 |
12 |
账户类型 |
指该笔被报告大额交易使用的银行账户(或卡)类型。 |
13 |
账号 |
指与本表第12项对应的银行账户(或卡)号码。 |
14 |
交易日期 |
指该笔被报告大额交易实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秒) |
15 |
业务标示号 |
指发生该笔大额交易的金融机构用以识别该笔交易的唯一业务标识码。 |
16 |
交易方式 |
指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本外币支付结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的该笔被报告大额交易的资金结算方式。 |
17 |
资金收付标志 |
指该笔被报告大额交易的资金收付方向,分成收、付两类。 |
18 |
交易去向 |
指该笔被报告大额交易资金来自地区或去往地区的国别代码或行政区划代码。 |
19 |
资金用途 |
指该客户办理该笔大额交易时填写的资金用途。 |
20 |
币种 |
指该笔被报告大额交易使用的币种。 |
21 |
交易金额 |
指该笔被报告大额交易以本表第20项确定的币种表示的交易金额。 |
22 |
对方金融机构名称 |
指该笔被报告大额交易的对方金融机构网点名称。 |
23 |
对方金融机构代码类型 |
指本表第22项所指金融机构网点代码的种类。 |
24 |
对方金融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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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交易对手姓名/名称 |
交易对手姓名/名称涉及中文或外文的均指该笔被报告大额交易对方交易主体的名称或姓名的全称。 |
26 |
交易对手身份证件/证明文件类型 |
指该笔被报告大额交易对方交易主体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种类。 |
27 |
交易对手身份证件/证明文件号码 |
指本表第26项对应的证件号码。 |
28 |
交易对手账户类型 |
指该笔被报告大额交易的对方交易主体针对该笔交易使用的银行账户(或卡)种类。 |
29 |
交易对手账号 |
指与本表第28项对应的银行账户(或卡)号码。 |
30 |
报告日期 |
指该笔被报告大额交易的生成日期。( 年 月 日 ) |
证券期货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释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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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释义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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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要素名称 |
释 义 |
1 |
金融机构名称 |
金融机构指发生和报告可疑交易的证券期货业“报送机构”和“金融机构网点”名称。 (以下简称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 “报送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 第2号第8条规定的金融机构总部或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金融机构网点” 是指 发生可疑交易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具体营业网点。 |
2 |
金融机构代码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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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金融机构代码 |
指与本表第2项对应的“报送机构”和“金融机构网点”代码。 |
4 |
金融机构联系方式 |
指该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的有效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联系人、联系电话、详细地址等信息。 |
5 |
客户名称/姓名 |
客户名称/姓名涉及中文或外文的均指该被报告可疑交易使用的账户(或卡)持有人的名称或姓名的全称;不通过账户(或卡)进行的可疑交易指该客户办理业务时所持有效证件所载名称或姓名的全称。 |
6 |
客户身份证件/证明文件类型 |
指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按照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规章以及证券期货业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该客户进行身份识别时记载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种类。 |
7 |
客户身份证件/证明文件号码 |
指与本表第6项对应的证件号码。 |
8 |
客户类型 |
指中国人民银行[2006]第2号令第11条第3款规定的四种客户类型。 |
9 |
客户联系方式 |
指该客户的有效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联系电话、详细地址等信息。 |
10 |
客户职业或行业 |
指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按照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规章以及证券期货业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对该客户进行最终身份识别时记载的职业或行业。 |
11 |
代办人姓名 |
代办人姓名涉及中文或外文的均指代办人代理客户办理该笔被报告可疑交易时所持有效证件所载姓名的全称。期货业指资金调拨人姓名的全称。 |
12 |
代办人身份证件/证明文件类型 |
指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按照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规章以及证券期货业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该代办人身份进行识别时记载的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 |
13 |
代办人身份证件/证明文件号码 |
指与本表第12项对应的证件号码。 |
14 |
对公客户主要股东信息 |
指该客户为股份公司时,其主要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及号码、职业或行业以及持股比例等信息。 |
15 |
对公客户法定代表人姓名 |
指该客户为单位客户时其有效证件载明的法定代表人姓名的全称。 |
16 |
对公客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 |
指与本表第17项对应的证件号码。 |
17 |
对公客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类型 |
指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按照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规章以及证券期货业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该客户法定代表人进行身份识别时记载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种类。 |
18 |
证券/基金/期货账户号码 |
指该笔被报告可疑交易使用的相关资产账户号码。期货账户号码是指该客户在期货交易所的交易编码。 |
19 |
资金/结算账户号码 |
指该客户在银行开立的用于该可疑交易资金收付的结算账户(或卡)号码和该客户在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号码。 |
20 |
资金/结算账户开户行名称 |
指本表第19项所指结算账户(或卡)的开户银行网点名称。 |
21 |
交易日期 |
指该笔被报告可疑交易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秒) |
22 |
交易种类 |
指该笔被报告可疑交易涉及的资产交易种类,应按照证券期货行业监管部门对交易品种有关规定进行分类。 |
23 |
交易品种代码 |
指本表第22项涉及的资产交易种类代码。 |
24 |
业务标示号 |
指该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用以识别该笔交易的唯一代码。 |
25 |
币种 |
指该被报告可疑交易使用的币种。 |
26 |
交易金额 |
指该被报告可疑交易以本表第25项确定的币种表示的交易金额。 |
27 |
资金进出方向 |
指该笔被报告可疑交易与其对应银行账户的资金结算方向。分成收、付两类。 |
28 |
资金进出方式 |
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本外币支付结算管理规定确定的与本表第27项对应的结算方式。 |
29 |
经办人/交易指示人姓名 |
指被报告期货业可疑交易的指令下达人姓名的全称。(仅期货业需要填写此要素) |
30 |
经办人/交易指示人身份证件类型 |
指本表第29项所指经办人或交易指示人的身份证件的种类。(仅期货业需要填写此要素) |
31 |
经办人/交易指示人身份证件号码 |
指与本表第30项对应的证件号码。(仅期货业需要填写此要素) |
32 |
可疑交易特征描述 |
指对该份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可疑交易进行的具体描述。 请按要求用文字具体描述该份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可疑交易行为、涉嫌犯罪类型,并选择可疑特征、可疑程度、采取措施。 |
33 |
填报人 |
指填写该份可疑交易报告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姓名。 |
34 |
报告日期 |
指该份可疑交易报告的生成日期。(年 月 日) |
附件2 证券期货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报送接口规范(试行)(略)